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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時常給人「只關心刑事案件」的印象,我們救援的冤錯案件,也確實是專注於刑事定讞的冤錯案。但其實,從刑事冤錯案出發,我們有時會看到不同法體系案件之間的相互影響性,例如刑事案件確定後,附帶的民事訴訟怎麼認定;或是行政處分與救濟的狀況如何影響刑事法院引用證據的情形。
後者尤其例如像冤獄平反協會、司改會救援的特教老師許倍銘案,李衣婷律師於「失敗的啟發-談救援冤案」一文中即提到,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1
條(事發時的第 35 條)中,明定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且實務上性平調查報告也確為傳聞之例外而有證據能力,一旦性平調查結果為性侵害成立,例如像許案有性平紀錄不完整、或是性平委員有應迴避事由但未迴避、學校拒絕提供相關文書供刑事法院調查,行政調查的影響,可能遠遠超過單純的行政判斷而影響到刑事案件,被告要花加倍的力氣證明清白。
而即使是無涉刑事訴訟的行政訴訟,也似乎並非完全不會與「冤案」論述產生關聯。
去年底,一則新聞(2025.12.31/中央社)引起了我們的注意——「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今天表示,校事會議制度相關修法,預計民國 115 年 1 月 12
日公布,並『考慮納入』教育團體建議,提供『冤案』補償費用」
怎麼會這樣?
2019 年因為狼師、不適任教師的新聞促成了修法,產生了目前的校事會議,總算是加強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是教育現場許多慘痛案件好不容易才換來的重要改革。
此法才上路不到十年,校園現場何時、為何、如何跟「冤案」這樣的概念產生了關聯?這期電子報,我們希望從律師的角度出發,一起了解這個近期校園行政調查產生的法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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