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電子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官方網站

查看完整頁面

,您好。

本月立法院的新會期開議,是賴清德總統執政後的第 4 個會期。賴清德總統上台至今,行政院並未主動提出推動司法改革的法案及規劃。就司法院方面,也因為新院長被提名人遭連續杯葛,而缺乏積極作為。相反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今年終於在在野黨的主導下通過;立法過程中雖未能充分討論,但執政黨「應妥為研議」、「不應貿然立法」的主張,在本法拖延十多年的背景下,也是蒼白無力。

本會認為,執政黨手握行政資源,對於司法改革的推動有責無旁貸的最大責任。無論執政黨是否為立法院多數,在司法過勞的改善、犯罪被害人保障等事務上,仍然有很大的發揮空間。然而,在執政的一年多來,我們看不到賴清德政府在司法改革及人權保障上,有進行深思並提出願景。

當然,司法改革是政府的責任,而非執政黨的專利。因此,我們集結了本會近年關注「刑事人權法案」,其中包含了保障被告的刑事人權、犯罪被害人保護、禁止酷刑、改革刑事鑑定、落實偵查不公開等方向,建請立法院各黨團、委員能夠參考民間提案,繼續推動司法改革。我們的提出 6 項改革建議如下: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捍衛刑事司法人權
二、對未成年性犯罪之被告,應延長追訴權時效
三、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彌補以前過於嚴苛的錯誤
四、落實偵查不公開,徹底追究偵查資訊外流的責任
五、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積極預防國家及警察暴力
六、設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改善司法科學的缺失

完整聲明

就蕭明岳遭冤判販毒案,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 4 日以 114 年度台抗字第 1453 號刑事裁定駁回義務律師團代蕭明岳提出之抗告確定。

民間司改會及本案義務律師團對此深感遺憾,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共同被告已翻供,平反之路仍漫漫無期

從事房仲、沒有任何前科的蕭明岳,在 98 年涉入一起跨國運毒案。法院認定蕭明岳隔空指示共犯赴柬埔寨洽談毒品交易,再以書本夾藏海洛因寄送回台。然而,本案不僅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蕭明岳涉案,法院認定蕭明岳有罪所仰賴的其餘共同被告的證詞,也在之後的審理程序陸續翻供。即便如此,蕭明岳仍在 102 年經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迄今已 12 年。

最高法院本次駁回抗告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本次再審聲請之裁定(114 年度聲再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均認為義務律師團未提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事證。雖同案被告宋O仙、宋O華在原判決確定後仍屢次翻供表示蕭明岳確實未參與本案,惟本次聲請再審調查期間,法院均以「原確定判決已斟酌取捨宋O仙、宋O華先後之證述。」,卻未傳喚宋O仙、宋O華到庭說明、釐清事實,義務律師團對此深感遺憾。

二、冤案救濟困難重重,建請盡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

我國刑事再審制度雖然在 104 年修正放寬再審之概念,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存在時點,不以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並規範「綜合判斷理論」,以期避免冤獄;然而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之統計,自 104 年至 112 年間,再審開啟之比例仍然不到 2%。對於冤案的救濟不力,長年以來一直是我國司法亟需克服的難題。

106 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序號 5-4 就曾決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民間司改會也據此提出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期待透過修正我國《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讓「冤案救濟委員會」的制度在我國司法落實。

法務部雖於 106 年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以發現真實、避免冤抑,然而,此機制因欠缺法律依據,調查手段僅限於調閱舊有卷宗,無法發動強制調查;實務上,更因審查委員僅支領出席費,卻無足夠的行政資源支持,難以在繁雜的卷證中詳盡審查,往往只能依賴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加上程序沒有法定的時限要求,導致救濟的發動緩慢而隨機,成效極其有限。以蕭明岳案為例,即便案件缺乏直接定罪證據,且關鍵共同被告已翻供,如此重大的疑點,仍未透過此機制獲得救濟。

義務律師團也在此呼籲,冤案的平反是遲來的正義,國家若連遲來的正義都無法給予,將有負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有關機關應正視蕭明岳沈冤多年對司法公平公正形象所帶來的傷害,儘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避免再有更多的「蕭明岳」出現。

義務律師團也將持續研議本案後續再審及非常救濟之事宜,為蕭明岳的清白繼續努力。

完整聲明

一則刑事冤案,看透我國刑事審判漏洞百出?

 

✏️ 林士勛|羅明村案義務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 廖偉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研究員

 

憲法的震測儀/應用的憲法/憲法的施行法/法治國的大憲章⋯⋯

上列語句,出現在學者《刑事訴訟法》教科書背封,意即《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追訴犯罪所使用的程序法令,往往最能直接檢驗一個國家的憲法人權保障是否落實。而如果問到我國的「落實情形」如何?筆者認為或許「羅明村案」可以是其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檢測案例。

一、「羅明村案」簡要經過

羅明村原本是一名警察,曾為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因 1997 年新北樹林先後發生兩起槍擊案,而參與該兩起案件的偵查程序。不料,兩起槍擊案(以下稱為「前案」與「後案」)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羅明村竟遭認定於前案收受 50 萬元賄賂;於後案期約收受 50 萬元賄賂並主導案件找人頂替真兇,分別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悖職期約賄賂罪。

二、「羅明村案」凸顯了我國刑事程序有哪些問題?

然而, 羅明村案有著諸多審理上值得討論的地方(例如法院不願採信羅明村的不在場證明、證人口供的金流數額並不一致、偵訊人員使用言語威逼等等⋯⋯),不過本篇文章目的在探討刑事制度面的問題,因此本篇會聚焦在制度弊病的討論。

閱讀全文

每年 2500 件的裁判離婚案件配套在哪裡?經濟弱勢配偶怎麼保障?

 

✏️ 林哲辰|民間司改會性別司改專組義務律師
✏️ Patty Teng|民間司改會法案副研究員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破綻離婚案」,在 2023 年 3 月判決,放寬了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限制,並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也就是說,本應於今年 3 月前完成的修法,行政院直至今年 2 月才提出草案,且至今尚未進入立法院實質審議,多數立委草案亦延宕或僅停留在一讀程序。

「破綻離婚」的配套 應包含哪些?

台灣每年約有 2,500 件裁判離婚案件,在尚未完成修法的情況下,現行家事法官僅能以憲判意旨裁判,直接在個案中適用,例如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婚字第 305 號)不准雙方離婚,認為被告曾表達維持婚姻之意願,若兩人能夠彼此理性溝通解決歧見,仍有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的可能等,原告主張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並無理由。

然而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151 號)引用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認為雙方就生活規劃、子女教育安排等婚姻生活安排沒有共識,雙方僵持不下是兩造既已失去立法者所欲維護之和諧婚姻關係,實無強令維持之必要,最後准予兩人離婚。

再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366 號案中,被最高法院發回調查雙方有責性,更一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家上更一字第4號)也直接援引 112 憲判 4 意旨,認定當原告並非為婚姻重大破綻唯一應負責之一方時,且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於客觀上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准予兩人離婚。

然而,這種放任司法自己適用判決意旨,使離婚法制缺乏周全配套,此段修法空窗期僅有「離婚自由」,弱勢方被離婚後則實際上生活陷於更弱勢的困境。

大法官在判決中強調的,應一併檢討剩餘財產分配、扶養費比例與損害賠償等制度,以真正保障弱勢配偶及子女,目前皆付之闕如。

閱讀全文

不要讓傷害兒少的人躲在時間的背後——追訴權時效的刑法改革是要「讓羞恥轉向」

 

✏️ 宋一心|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
✏️ 林承慶|民間司改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台灣 #MeToo 運動於 2023 年 5 月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其影響從原先的政治界觸及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甚至還催化了性騷擾法制的法律改革。比如同年七月,立法院於休會期間透過兩週的臨時會密集討論與快速修法,分別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正法案。

 

立法院為因應 #MeToo 運動引發的政治危機而快速通關修法,表面上解決了性別三法過去存在的制度缺陷,但也忽略 #MeToo 運動衍伸的其他問題,比如 #MeToo 當事人被相對人以「報復性誹謗訴訟」(Retaliatory Defamation Suits)進行司法騷擾,導致被迫噤聲;或是兒少倖存者的 #MeToo 發聲因現行《刑法》第 80 條追訴期間規定而無法向加害者提告,而失去尋求司法正義的機會。

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是後 #MeToo 時代下的無法迴避的司法改革。剛好,今年 8 月,法務部公告《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草案,希望解決兒少倖存者的司法困境,與此同時,民團也就修正草案的內容提出民間版修正意見,提供法務部、立法院更為周全的立法指引,以此保障兒少倖存者的司法權利。

閱讀全文

2025/10/18(六)14:00-16:30

在教室當法官

校園模擬法庭種子講師培訓工作坊【台中場】

講者|王晨瀚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講者|廖啓彣律師 /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講者|張鈞惠老師 / 台中明道中學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地點|台中律師公會 (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18號32樓)

線上報名

2025/10/01(三)18:30-21:00

《民主,練習中》

臺灣國際人權電影節|放映與座談|聚落串聯

主講|劉繼蔚/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線上報名

2025/10/10(五)14:00-16:30

《沒收人生》

第八屆殺人影展|放映與座談

主持|楊小豌/台灣國際禧年關懷協會社工師、《街頭的流離者》作者

與談|Mark Mcloughlin/本片導演

與談|蔡孟翰/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線上報名

2025/10/18(六)14:00-15:30

在斷線之前:

戰爭與災難時的數位自由

主持|呂世駿/臺中律師公會司法實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

主講|黃勝雄/TWNIC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長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限額50人,額滿排入候補名單

線上報名

2025/10/04-05、11-12(六、日)13:00-20:00

2025 基隆潮藝術

SKY ARENA 週末藝文市集

地點|微風東岸三樓廣場(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236號)

*民間司改會將於「基隆潮藝術」藝文市集與大家見面,歡迎大家來基隆找我們玩!

詳細資訊

〈司思〉電子報編輯群:​

文字整理|Eiley;設計|黃琳穎、Mido;發行|Eiley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103 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290號4樓
在瀏覽器中觀看 | 退訂電子報 

 轉寄給朋友 | 不再收到本站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