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二十八年實踐: 從「一國兩制」到「全面管治權」的質變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公布,並於199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之際,國際社會普遍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諾之「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是否能在主權移交後,確保香港之繁榮與穩定,以及香港居民之自由與人權是否能獲得實質保障。
一個施行大陸法體系、奉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如何以法治方式治理一個百餘年以來遵循英國普通法體系運作的資本主義城市,無疑為歷史上極為罕見之案例。「五十年不變」的承諾迄今已過半,實踐層面上,《基本法》是否能達致中英雙方於1984年談判所形成之共識,現階段已可進行初步觀察與分析。
本文嘗試簡要回顧自主權移交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若干重要法律事件,藉以觀察「一國兩制」在《基本法》憲制框架下之實踐變遷,進而探討其對香港原有之自由、民主、人權及法治價值所產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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